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雷射鈑金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為配合政府提倡產業升級
,並促進雷射應用產業提升專業技術,期能透過本會與產、官、學界相互交流,
建立產業發展共識,及與政府對話的管道。
同時透過各項國際交流,積極開拓商機,提振我國企業全球競爭力,期與世界
同步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提供會員技術資訊,會刊雜誌及交流活動,提升企業素質。
二、整合業界意見,供政府單位未來制定相關法規參考,並作為與有關單位聯繫之窗口。
三、聯繫會員、研發單位及學術機構,規劃並推動相關人才培訓、製程技術與經營管理效率提升計畫。
四、蒐集國內外相關市場與技術資訊,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會員經營決策分析。
五、與國際相關組織建立聯繫及合作關係,帶動國內產業之國際化。
六、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數種:
一.團體會員:
凡國內企業從事雷射應用加工製程之相關產業,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二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從事雷射設備相關產業之進出口商或製造商,及相關材料供應商等,
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學者專家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研究單位,可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成為名譽會員。
備註:外籍人士為會員時,應持有外僑居留證,且其居留地亦須設於該團體 組織區域內。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無上項各權利。
二.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九 條 團體會員代表以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該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定期繳納會費。
三.提供相關產業技術資訊,提升企業素質。
四.提供產業推動意見協助產業技術開發。
五.出席會員大會,並積極參與聯誼各項活動。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一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
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
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以一次為限,
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
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秘書的職務職掌獎金辦法,薪俸辦法,請假休假制度的訂定辦法如下:
項目 | 內容說明 |
秘書職務職掌 | 1.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決議各事項事物之執行。 2.會務推動、公告、新舊會員招募、會費催收。 3.會計收支、帳務處理。每月5日完成帳目交理監事審查。 4.會員服務、連絡通知各項事宜。 5.上級所交代事項。 6.網站管理(每月) 7.相關網站連結 8.補助款申請 (國貿局) (工業局) (工研院) |
薪俸 | 1.含基本薪俸+職務加給 2.秘書薪資調薪10%,自107年8月生效。 3.往後由每屆理事長提案在3%~5%的調幅,再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後實施, 最高上限四萬元。 (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
請假休假制度 | 1.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各項休假(如勞基法) 2.請假符合程序可以用特別休假扣除。 3.特別假須由個人安排特休事宜(以不影響會務為主)。 4.特別假未修完部份,但可延至隔年三月底前休完。年度特休未修完, 則依勞依法規定折現辦理(第六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5.請假允許範圍准以特休扣除,不能扣除者以當月發生薪俸的天數平均一天薪俸計算, 並列入績效考評為年終獎金頒發依據。 6.會務工作展開所產生的加班事實,均以補休方式辦理。 給假的累積延長至隔年三月底前休完。 |
佳節獎金訂定 | 1.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獎金為$1000元。以請領表格具請領內容, 並呈核通過後領取。 |
績效考核 | 1.工作績效考核以年度收款會費為依據。 2.以有收會費100家以上為基礎。 3.(101-100)家*獎金基數。 4.每年獎金以理監事會議討論決定。 |
年終獎金 | 1.年終獎金依據工作表現理監事評分考核,最高為三萬元 2.年終獎金以理監事考核依評分等第給付。 3.薪俸及獎金(含年終獎金)填具申請表格請領,並呈核通過後領取。 4.以上未竟事宜,再於往後理監事會議中討論增修。 |
出勤時間 上班日 | 1.星期一~五 8:30~12:00 13:00~17:30 依內政部行事曆 以上規章, 若與法令牴觸者, 則以現行法令為準則 |
項目 | 內容說明 |
增列 | 1.兩位副理事長可以協助理事長會務推動。 2.前任剛卸任的理事長,聘任為輔導理事長,可以接續工作計畫的延展 3.爾後輔導理事長,聘任為榮譽理事長共同推動協會會務性。 4.以上職銜為無給職。 |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
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第一次入會時繳交
1.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2.贊助會員:(免繳) 。
3.名譽會員:(免繳) 。
二、常年會費:
1.團體會員: 統一收取新台幣柒仟元整。
2.贊助會員:統一收取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3.名譽會員:(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項目 | 內容說明 |
增列 | 1.通過會員證書效期日統一為12月31日,第一年新加入的會員入會費2000元不 變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每月以600元按入會月份比例分攤收費,贊助會員常年會 費每月以2000元按入會月份比例分攤收費,此方案不溯及既往,且僅適用第一 年新加入會員。 2.名譽會員繼續保留。產官學的名譽會員,依據每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決定新聘 續聘每任為期兩年,並頒予證書一張。 3.介紹非會員入會(成功入會,繳費),計點二次。 4.鼓勵幹部奉獻時間金錢參與會議,每次出席計點一次。 5.計點部份於當年度累計,可折抵當年度活動費用扣抵,或折抵次年度的常年會 費。(每一積點為500元計算,除了次年度的常年會費繳納折抵,不再遞延累積, 並不得領回現金) 6.此獎勵方案旨在鼓勵會員參加協會活動,幹部參與會議討論順利決議, 先行試辦,待執行結果再提出討論調整,方案適用會員間的推薦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
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
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07月04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報經內政部104年07月07日台( 0970178167)內社字第205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