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組織章程ABOUT

配合政府提倡產業升級,並促進雷射應用產業提升專業技術,期能透過本會與產、官、學界相互交流,建立產業發展共識,及與政府對話的管道

關於本會協會章程

台灣雷射鈑金發展協會 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雷射鈑金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為配合政府提倡產業升級
,並促進雷射應用產業提升專業技術,期能透過本會與產、官、學界相互交流,
建立產業發展共識,及與政府對話的管道。
同時透過各項國際交流,積極開拓商機,提振我國企業全球競爭力,期與世界
同步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提供會員技術資訊,會刊雜誌及交流活動,提升企業素質。
二、整合業界意見,供政府單位未來制定相關法規參考,並作為與有關單位聯繫之窗口。
三、聯繫會員、研發單位及學術機構,規劃並推動相關人才培訓、製程技術與經營管理效率提升計畫。
四、蒐集國內外相關市場與技術資訊,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會員經營決策分析。
五、與國際相關組織建立聯繫及合作關係,帶動國內產業之國際化。
六、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數種:
一.團體會員:
凡國內企業從事雷射應用加工製程之相關產業,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二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從事雷射設備相關產業之進出口商或製造商,及相關材料供應商等,
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後,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學者專家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研究單位,可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成為名譽會員。

備註:外籍人士為會員時,應持有外僑居留證,且其居留地亦須設於該團體 組織區域內。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無上項各權利。
二.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九 條 團體會員代表以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該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定期繳納會費。
三.提供相關產業技術資訊,提升企業素質。
四.提供產業推動意見協助產業技術開發。
五.出席會員大會,並積極參與聯誼各項活動。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三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一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
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
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以一次為限,
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
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秘書的職務職掌獎金辦法,薪俸辦法,請假休假制度的訂定辦法如下:

項目 內容說明
秘書職務職掌 1.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決議各事項事物之執行。
2.會務推動、公告、新舊會員招募、會費催收。
3.會計收支、帳務處理。每月5日完成帳目交理監事審查。
4.會員服務、連絡通知各項事宜。
5.上級所交代事項。
6.網站管理(每月)
7.相關網站連結
8.補助款申請 (國貿局) (工業局) (工研院)
薪俸 1.含基本薪俸+職務加給
2.秘書薪資調薪10%,自107年8月生效。
3.往後由每屆理事長提案在3%~5%的調幅,再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後實施,
最高上限四萬元。 (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請假休假制度 1.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各項休假(如勞基法)
2.請假符合程序可以用特別休假扣除。
3.特別假須由個人安排特休事宜(以不影響會務為主)。
4.特別假未修完部份,但可延至隔年三月底前休完。年度特休未修完,
則依勞依法規定折現辦理(第六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5.請假允許範圍准以特休扣除,不能扣除者以當月發生薪俸的天數平均一天薪俸計算,
並列入績效考評為年終獎金頒發依據。
6.會務工作展開所產生的加班事實,均以補休方式辦理。
給假的累積延長至隔年三月底前休完。
佳節獎金訂定 1.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獎金為$1000元。以請領表格具請領內容,
並呈核通過後領取。
績效考核 1.工作績效考核以年度收款會費為依據。
2.以有收會費100家以上為基礎。
3.(101-100)家*獎金基數。
4.每年獎金以理監事會議討論決定。
年終獎金 1.年終獎金依據工作表現理監事評分考核,最高為三萬元
2.年終獎金以理監事考核依評分等第給付。
3.薪俸及獎金(含年終獎金)填具申請表格請領,並呈核通過後領取。
4.以上未竟事宜,再於往後理監事會議中討論增修。
出勤時間 上班日 1.星期一~五 8:30~12:00 13:00~17:30 依內政部行事曆
以上規章, 若與法令牴觸者, 則以現行法令為準則

項目 內容說明
增列 1.兩位副理事長可以協助理事長會務推動。
2.前任剛卸任的理事長,聘任為輔導理事長,可以接續工作計畫的延展
3.爾後輔導理事長,聘任為榮譽理事長共同推動協會會務性。
4.以上職銜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
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 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第一次入會時繳交
1.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2.贊助會員:(免繳) 。
3.名譽會員:(免繳) 。

二、常年會費:
1.團體會員: 統一收取新台幣柒仟元整。
2.贊助會員:統一收取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3.名譽會員:(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項目 內容說明
增列 1.通過會員證書效期日統一為12月31日,第一年新加入的會員入會費2000元不
變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每月以600元按入會月份比例分攤收費,贊助會員常年會
費每月以2000元按入會月份比例分攤收費,此方案不溯及既往,且僅適用第一
年新加入會員。
2.名譽會員繼續保留。產官學的名譽會員,依據每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決定新聘
續聘每任為期兩年,並頒予證書一張。
3.介紹非會員入會(成功入會,繳費),計點二次。
4.鼓勵幹部奉獻時間金錢參與會議,每次出席計點一次。
5.計點部份於當年度累計,可折抵當年度活動費用扣抵,或折抵次年度的常年會
費。(每一積點為500元計算,除了次年度的常年會費繳納折抵,不再遞延累積,
並不得領回現金)
6.此獎勵方案旨在鼓勵會員參加協會活動,幹部參與會議討論順利決議,
先行試辦,待執行結果再提出討論調整,方案適用會員間的推薦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
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
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07月04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報經內政部104年07月07日台( 0970178167)內社字第205號函准予備查。